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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訴訟代理人是什麼意思

行政訴訟 閱讀(1.76W)

一、民事訴訟訴訟代理人是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訴訟代理人是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在一定許可權內代替或協助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的人。被代替或被協助的當事人稱為被代理人。"一定許可權"又稱為訴訟代理許可權,即訴訟代理人為訴訟行為和接受對方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權利範圍。

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在一定許可權內代替或協助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的人。被代替或被協助的當事人稱為被代理人。"一定許可權"又稱為訴訟代理許可權,即訴訟代理人為訴訟行為和接受對方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權利範圍。

民事訴訟一般由當事人親自進行,但在當事人不能或難以親自進行訴訟時,就需要有人代替或幫助其訴訟。民事訴訟代理就是適應這一客觀需要而設立的一種法律制度。

民事訴訟代理人可分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託代理人。

二、民事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的區別在哪

民事訴訟代理人: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基於當事人的委託或者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職責較為廣泛,可以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實施各種訴訟行為,包括處分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嚴格說來民事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一般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介入訴訟,開始訴訟代理活動。

刑事辯護人:只限於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基於被告人的委託或者法院的指定而產生,職責較為單一,只能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在訴訟中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人即可介入訴訟(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可在其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了強制措施時提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在法院受理案件後委託辯護人介入訴訟。

在我國相關的民事案件的代理人,應積極的代理相關當事人的合法辦理權益,為這類當事人的相關合法權益進行辯護。按照我國的相關法律進行相應的辦理,我國的辦案單位按照這類規定進行辦理,判處這類案件的審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