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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決定對什麼人採取拘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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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決定對什麼人採取拘傳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拘傳,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況下強制被告到庭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這包含了三層意思:


(1)適用物件是必須到庭的被告。一般來說,離婚案件的當事人須出庭參加訴訟。


(2)己經兩次傳票傳喚。


(3)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中,蘭某作為離婚案件當事人必須到庭應訴,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符合拘傳條件。


適用拘傳,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提出意見,報經院長批准,並且填寫拘傳票,直接送達被拘傳人,由被拘傳人簽字或者蓋章。在拘傳之前,應該向被拘傳人說明拒不到庭的後果,經過批評教育後仍然拒不到庭的方可拘傳其到庭。


在民事審判實踐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形很常見,為維護正常訴訟秩序,保障民事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系列的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民事訴訟法拘傳的目的在於查明案情,彰顯司法權威。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淮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