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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是什麼?

行政訴訟 閱讀(5.21K)

一、 最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是什麼?

2022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是什麼?

最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其中分不同的章節對《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事項進行了說明和解釋,司法機關應當按照規定來進行各項訴訟案件的處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條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註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第四條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第五條 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註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六條 被告被登出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管轄;原告、被告均被登出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 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採取強制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 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 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 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案件的相關處理和認定情況,是需要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辦理的,當事人就有關民事訴訟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認定時,是需要提交相關證據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