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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繼承法司法解釋規定是什麼?

遺產繼承 閱讀(3.2W)

一、最新繼承法司法解釋規定是什麼?

2022繼承法司法解釋規定是什麼?

1、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

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2、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3、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4、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5、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牴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抗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6、遺囑繼承人依遺囑取得遺產後,仍有權依繼承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取得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7、不滿六週歲的兒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認定其為無行為能力人。已滿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應當認定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明顯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應認定其代理行為無效。

9、在遺產繼承中,繼承人之間因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糾紛,訴訟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判決確認其是否喪失繼承權。

10、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

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1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12、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之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確認遺囑無效,並按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13、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後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14、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15、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16、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17、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

18、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18年後至第20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20年之內行使,超過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二、關於法定繼承部分是什麼

19、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20、子女與生母以外的父親的其他配偶之間形成扶養關係的,互有繼承權。

21、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22、收養他人為養孫子女,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的,可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23、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系養兄弟姐妹,可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24、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關係而發生。沒有扶養關係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

25、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

在我們國家關於繼承法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是比較具體的,在司法解釋當中,對於具體的一些精神方面的事項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比如說繼承從什麼時候開始,以及在同一個事件當中,多個繼承人員死亡的情況之下,如何推定死亡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