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不作為被確認違法後怎麼辦?
行政不作為被確認違法後一般都是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對行政不作為案件的處理,確立了判決履行的方式,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故對於行政不作為案件的處理方式應有六類,即裁定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判決履行、確認違法、責令採取補救措施、責令賠償。
二、政不作為的法律救濟途徑
(一)行政複議
1、依申請行為的不作為,申請人對不作為行為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提出行政賠償等。
2、依職權行為的不作為,由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由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二)行政訴訟
三、行政不作為的特徵
(一)違法性
違法性是行政不作為的本質特徵。由於行政主體沒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履行其行政義務,所以,行政主體一旦被認定構成行政不作為,就意味著這種行政不作為必然違法,從理論上講根本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為,合法的行政行為必然不構成行政不作為。行政不作為在本質上是對其應該保護的法益的一種放棄,必然會造成一定的危害後果,因此,行政不作為只能是一種違法行為。
(二)消極性
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主體對其職權職責的放棄,客觀上表現為怠於履行職責的消極性。行政不作為的消極性在主觀上表現為行政主體對其行政職權的放棄,在客觀上表現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擔的行政義務。
(三)程式性
判斷行政主體的行為是作為還是不作為,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啟動並完成了行政程式。只要行政主體啟動並完成了行政程式,行政主體的行為都屬於法律意義上的積極作為行為,不構成行政不作為。
(四)非強制性
行政作為一經作出就產生法律上的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相對人若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起訴,又不自動履行,行政主體可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行政不作為本身不具有明確設定義務或剝奪權利的內容,相對人沒有履行義務的約束,不存在強制執行的效力。
有些民眾口中的行政不作為可能是相關的請求,確實不符合國家規定,在工作人員拒絕辦理的情況下就誤認為這就是行政不作為,意思就是行政不作為的違法性需要依法確認。只不過,國家對行政不作為的處罰力度微乎其微,所以行政不作為短時間之內無法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