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中行政中止文書申請的範文是怎麼樣的?
申請人:
委託代理人:
申請事項:請求貴院依法裁定王某某訴申請人一案中止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一、王某某訴申請人一案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申請人向法庭提交了結婚證,王某某隨後以民政局為被告、申請人為第三人提起了行政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應裁定中止審理直至行政案件結束後恢復審理。
二、王某某訴申請人一案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申請人向法庭提交了太國用(2000)第某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影印件,但王某某對該證據影印件的真實性提出質疑,並拒絕質證,現申請人及代理人均因“紀委辦案、無法核實”而無法獲取該土地使用證的檔案材料,王某某擁有並拒不提供該土地使用證的原件,申請人及代理人均認為從保護王某某與申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審理與判決做到不枉不縱、節約司法資源、判決結果於法有據及達到案結事了的終極司法目標,貴院在對上述證據無法核實前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裁定本案中止審理,直至可以核實並核實完畢後恢復審理。
申請人:
委託代理人:
申請日期:
二、行政訴訟程式
1、起訴。起訴分為兩類:一是直接向法院起訴;二是經複議後向法院起訴。
起訴的期限。
①單行法律對起訴時間另規定的,按照單行法律的規定執行,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起訴時限為5日等。
②除法律對起訴時間另有規定的,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③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做決定的,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④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行政相對人訴訟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行政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訟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不得超過2年。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受理。法院接到起訴狀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對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
3、審理。法院決定立案依法組織合議庭開庭審理。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商業祕密及法律另有規定的外,都應公開審理。
4、判決。一審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式的,判決維持。
(2)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式的;超越職權的;濫用職權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5)造成損失,判決賠償。
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自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出上訴;對一審裁定不服的,自一審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可以作出,
①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②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的訴訟是可以進行中止的,但前提也是必須要符合條件,而且還要寫一份中止的申請書,確保裡面寫的條款是真實有效的,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合法權益,所以,案件的處理一般都是有它的合法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