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中反訴狀書範文格式是怎樣的?
反訴狀
反訴人(本訴被告): 性別、出生年月日、藉貫、文化程度、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絡電話。
被反訴人(本訴原告):性別、出生年月日、藉貫、文化程度、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絡電話。
反訴人就 一案,對被反訴人提起反訴。
反訴請求:
事實與理由:(寫明事情具體起因、經過、內容、及有關法律、政策依據等)….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二、民事訴訟反訴的條件是什麼?
1、反訴首先必須符合民訴法起訴的條件
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反訴的其他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
三、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二審審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被告向人民法院遞交答辯狀的時候就可以提出反訴,比如原告陳述的事實完全不符合實際情況,而且原告的很多行為也嚴重侵犯到了本人的合法權益,這種情況下,被告方是可以向人民法院遞交反訴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