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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抗訴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訴訟 閱讀(1.26W)

一、行政抗訴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抗訴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案件的抗訴時效是2年。

《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關於規範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提請抗訴案件的意見》

一)對下列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省級人民檢察院應不予受理:

5、申訴人在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

二、行政案件抗訴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提出抗訴:

(一)人民法院對依法應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當事人撤訴違反法律規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八條至八十六條的規定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

(四)原判決、裁定錯誤認定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存在或者效力的;

(五)原判決、裁定認定行政事實行為是否存在、合法發生錯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舉證責任規則的;

(七)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八)原判決確定權利歸屬或責任承擔違反法律規定的;

(九)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十)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由檢察長批准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九條 抗訴應當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

第四十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抗訴的案件,應當製作《抗訴書》。《抗訴書》應當載明:案件來源、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審理情況及抗訴理由。

行政案件中抗訴的主體是人民檢察院,行政當事人對行政判決或裁定有爭議的,需要先向檢察院提出申訴,檢察院認為案件判決卻是有問題的,才會向法院提出抗訴。不過,行政抗訴案件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少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