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法解釋90條的內容是什麼?

行政訴訟 閱讀(9.05K)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是在一些已經調解好的案件當中是不用在製作調解書,比如調解完畢的離婚案件,收養關係案件,可履行的案件等。可以節約司法資源,簡化了案件流程推動案件審理。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民事訴訟法解釋90條的內容是什麼?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襲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並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持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民事調解書是在自願合法的條件下進行書寫的,是一個促進當事人達成調解的一個重要依據。國家為了減少司法資源浪費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上面規定了可以不用書寫民事調解書,減少了資源浪費的同時增加的辦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