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再審申請法律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第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二、再審申請提出的時間是多久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申請再審期間為人民法院向當事人送達裁判文書之日起至再審申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之日止。
申請再審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再審申請人對2015年5月1日行政訴訟法實施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兩年確定申請再審的期間,但該期間在2015年10月31日尚未屆滿的,截止至2015年10月31日。
三、再審申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再審申請人是生效裁判文書列明的當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書列為當事人,但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
(三)申請再審的裁判屬於行政訴訟法九十條規定的生效裁判;
(四)申請再審的事由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當事人申請再審,也可能出現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情況。如,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又提出申請等等。再前兩種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