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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申請的條件與施行步驟的法律規定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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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申請的條件與施行步驟的法律規定依據是什麼?

一、支付令申請的條件與施行步驟的法律規定依據是什麼?

支付令申請的條件與施行步驟的法律規定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的規定。由債權人申請支付令而開始。有權提起支付令申請的,是依法享有債權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被申請人是依法負有清償義務的債務人。債權人申請給付的範圍,僅限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單等有價證券。

二、申請支付令的流程如下:

(一)由債權人申請支付令而開始。有權提起支付令申請的,是依法享有債權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被申請人是依法負有清償義務的債務人。

(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支付令的申請必須具備下述條件:

1.債權人申請給付的範圍,僅限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單等有價證券。

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償付期且數額確定,並寫明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3. 債權人沒有對等給付義務,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債務關係是單向的。 4.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三)債權人申請支付令,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的規定,支付令的申請書應寫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請求給付金錢的數量,或有證價券的數量及種類,以及請求給付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3.寫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請求人民法院發出支付令。

(四)債權人提出支付令的申請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條件,由審判員一人對申請進行審查。審查的方式,是採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審查的範圍,包括下述事項:

1、主體資格審查.

2、請求內容的審查。

3、請求的事實和證據的審查。

4、支付令能否送達債務人的審查。

支付令的目的在於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的債務實行強制支付。在債務上沒有近期支付債權人的債務以後,債權人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支付令,迫使債務人必須支付相應的債務,有一定的行政強制的意思。如果債務人沒有履行支付令的相關規定,就有可以被行政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