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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訴訟時效種類有幾種

行政訴訟 閱讀(2.82W)

一、特殊訴訟時效種類有幾種

特殊訴訟時效種類有幾種

1、短期訴訟時效。下列時效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這類時效的訴訟時效為一年,短於一般訴訟時效的兩年。當發生上述四種情形時,權利人必須在1年內主張權利。否則就必須承擔敗訴的風險。

2、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有以下幾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九十四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這種情形下的訴訟時效為4年。

3、最長訴訟時效。國家規定為二十年。我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

(一)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我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實踐中由於客觀情況複雜多變,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也各不相同。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應從權利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1)規定了履行期限的債權關係,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的第二天開始計算。因為履行期限未滿,債權人利益不會受到侵害,也就無所謂訴訟時效的計算。

(2)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債權關係, 應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或者知道債務人表示不再向他履行義務之時開始計算。由於債權關係沒有約定履行期限,只要權利人沒主張權利就可以認為其權利沒有被侵害, 所以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開始計算,但是不得超過最長訴訟時效期間20年。

(3)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關係,訴訟時效應從條件成就之時或期限到來之時開始計算。

(4)侵權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法律關係,應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時起開始計算。

2、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應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我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由此可見,20年是我國法律對權利保護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並且這一期間不以權利人主觀上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為開端, 其目的是為了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二)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待中止原因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的訴訟時效制度。訴訟時效的中止制度設立的目的是保證權利人真正享有完整的訴訟時效期間。在我國,它適應於普通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依據我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訴訟時效中止需要具備兩個條件:

1、權利人因為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如某權利人在外地出差,其本地發生地震致使交通中斷,因而不能回本地行使其對義務人的請求權,在這種情況下則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後果。所謂"其他障礙",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等情形。總之,由於客觀原因使權利人請求權不能正常行使,因而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止。

2、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如果發生在最後6個月以前的時間, 則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效力。有一種情況例外,如果有關事由開始時,訴訟時效還有6個月以上的時間,但是延續到了6個月以內,那麼應從訴訟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的時刻開始,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

只有同時符合以上條件,才能產生中止的效力。待中止原因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即中止之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繼續有效。

(三)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出現致使已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全部歸於無效, 待中斷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訴訟時效制度。這一制度適應於普通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依據我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 訴訟時效在以下情況可以發生中斷:

1、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義務的請求。這裡所說的"請求"是指權利人直接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的口頭或書面的意思表示。請求是訴訟時效中斷最常見的原因。除了向義務人直接要求外,權利人向義務人的保證人或其他代理人等主張權利,也可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2、當事人一方提起訴訟。起訴是民事主體的一項法定權利, 從起訴之日起, 訴訟時效中斷。由於起訴是權利人通過訴訟程式保護民事權利的行為,是權利人行使民事權利的行為。它不僅包括權利人向法院起訴,而且包括權利人具有同樣性質的其他行為,如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保護權利的請求等行為。

3、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這是指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其同意的方式很多,如直接表示同意或明確承認義務等都發生同樣的效力。

以上法定事由鬚髮生於訴訟時效期間內才能中斷訴訟時效, 這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時間性要求。只要發生以上情形之一,都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原來已經過的時效期間都無效,從中斷事由消滅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開始計算。中斷事由可以數次發生,但要受最長訴訟時效的限制。

(四)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的區別

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均發生於訴訟時效進行期間,並且都只適用於普通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這是其共同點。實踐中,二者的區別是比較明顯的:

1、原因不同。訴訟時效的中止的原因是客觀上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訴訟時效的中斷的原因是因當事人的主觀行為,即請求、認諾、起訴等引起。

2、發生的時間性要求不同。訴訟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而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在時效進行的任何時間發生。

3、後果不同。訴訟時效中止只是導致時效暫停計算,一旦中止事由消滅,訴訟時效繼續計算;訴訟時效中斷導致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五)訴訟時效的延長

訴訟時效的延長,是指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有特殊情況沒有行使權利,由人民法院適當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的訴訟時效制度。訴訟時效期間延長是對訴訟時效期間中止、中斷的補充。

訴訟時效延長通常應縣備以下條件:

1、訴訟時效期間已屆滿。這與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必須發生在訴訟期間內是有本質區別的。

2、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沒行使權利確有正當理由。

3、經過人民法院審查批准,才可以延長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會根據案情的需要進行更改,訴訟時效如果中斷,那麼需要從新計算新的訴訟時效。沒有法定的理由訴訟時效不可以中斷或者是中止。如果對訴訟時效有異議的,可以帶著相關的證件,到人民法院進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