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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未定的合同有哪幾種類型 | 有什麼特徵

合同效力 閱讀(1.13W)

效力未定合同主要有如下三個法律特徵:

效力未定的合同有哪幾種類型?有什麼特徵

1、效力待定合同已經成立。合同成立屬於事實判斷問題,即締約主體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2、合同的效力既非完全有效,也非完全無效,而是處於一種不確定的中間狀態,這也是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無效合同的區別所在。合同效力問題體現了國家立法者對合同的價值判斷。

效力未定合同種類: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效力未定的合同主要有三類: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必須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生效時間:

效力待定合同因追認而成為有效合同,但合同何時發生效力法律並沒有具體規定。學理通說認為,合同溯及於成立之時發生效力。其理由主要有三:一是追認通知並非訂立新合同的行為,而是對既有合同的補正;二是,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的規定,追認行為不應產生合同的第二個生效時間;第三,該方案能公平地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合同成立而不生效的其他例外情況: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2、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3、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效力未定民事行為的型別:

1、無權處分行為

無權處分行為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名義對他人權利標的所為之處分行為,該行為若經有權利人同意,效力溯自處分之時起有效;若有權利人不同意,則效力確定為無效。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欠缺代理權的代理行為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代理行為”對本人是沒有效力的,但若本人事後追認,就成為名正言順的“代理行為”,對本人發生效力;若本人否認,則該行為對行為人生效。在本人承認與否認前,該行為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合同法第48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3、債務承擔

債務承擔是債的效力不變而由第三人承受債務的民事法律行為。由於債務承擔的效果是更換債務人,而新債務人的清償能力影響到債權人利益,故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同意始對債權人生效,在債權人同意之前,債務承擔行為處於效力不確定狀態。

4、限制行為能力人待追認的行為

這是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超越其民事行為能力範圍的行為。這類行為若獲法定代理人追認,即變為有效法律行為,反之,則為無效民事行為。合同法第47條第1款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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