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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為應承擔哪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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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不作為應承擔哪些責任?

行政不作為應承擔哪些責任?

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也就是政府和其下屬的工作部門)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負有作出相應行政行為的法定義務,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內未按照法定程式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消極行為。

行政“不作為”其表現形式大致有拒絕履行、不予答覆、拖延履行,它與行政中“亂作為”一樣,都將可能侵犯或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法律規定,行政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的種類有11種:1、宣佈無效;2、撤銷違法;3、重作行為;4、修正違法;5、履行職責;6、承認錯誤、賠禮道歉;7、恢復名譽、消除影響;8、返還權益;9、恢復原狀;10、行政賠償;11、被通報批評。

由於行政主體通常是組織,其行政行為必須通過行政人來實施,在追究法律責任時,有必要正確劃分行政主體與行政人的法律責任。對外部來說只有行政主體才是名正言順的行政法律責任主體,因為行政人是以行政主體的名義對外進行行政活動的,行政人的職務行為應視為行政主體的行為。作為行政人的法律責任不是不追究,而是先由行政主體對外承擔,再由行政主體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內部責任追究。

二、成立條件

行政不作為的成立是否需要由相對方的請求為條件,也就是說,是否只有在相對方請求,而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 義務時,才構成行政不作為;當行政相對方未請求時,行政主體的不作為可否視為行政不作為。從理論上說,行政主體的職責既然是法定的,行政主體就應嚴格依法履行,而不應以相對方是否申請為條件;然而在實踐中,行政主體職責的履行往往指向特定相對方權益的保護,存在著相對方未請求行政主體也知悉的可能,此時,相對方是否提出申請,不影響行政主體對相對方法定義務的履行。如當某公民遭受歹徒搶劫時被治安民警看見,此時,即使該公民未向該民警申請保護,該民警也應當履行保護職責。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相對方不申請,行政主體不可能知悉,也就不可能履行法定職責。此時,相對方是否申請決定了行政不作為的成立。因此,不能在原則意義上將相對方的申請一般地作為行政不作為成立的必要條件,但也不能完全否定,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公職人員也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國家政府的形象和權威,所以在進行工作時一定要按照相關的規定去執行,這樣也是為了更好的保障所有公民的合法權益,如果公職人員以及相關部門有行政不作為的情況下公民是可以向上級主管機關投訴或者是申請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