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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違約行為要承擔哪些責任

合同糾紛 閱讀(5.61K)

預期違約實際上是針對合同而出現的一種違約行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簽訂合同的一方則明確表示不會履行合同中應盡的義務。當然,不履行合同中應盡的義務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那麼預期違約行為要承擔哪些責任?與實際違約有什麼區別?下面,就讓本站來詳細的介紹一下吧!

預期違約行為要承擔哪些責任

一、預期違約行為要承擔哪些責任?

1、繼續履行

又稱強制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對於預期違約,合同履行期到後,除非出現以下三種情形,否則違約方就應當繼續履行:

A.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的;

B.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過高的;

C.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履行的。

2、賠償損失

又稱違約損害賠償、賠償損害金,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的數額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的,賠償對方當事人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3、違約金

如果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了違約金,就按約定的違約金賠償。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或者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

4、定金

如果雙方當事人一方交付了定金,則適用定金罰則,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數額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但是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一方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上述的任一項責任形式,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實際上,選擇的責任形式和相關救濟成本也是有所不同的。

二、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有什麼區別?

1、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不同 預期違約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後履行期到來之前。實際違約發生在合同履行期屆至以後。

2、違約行為所侵害的物件不同 預期違約侵害的是相對人的期待利益、信賴利益。實際違約侵害的是現實的債權。

3、違約的形態不同 預期違約是對整個合同的譭棄,是對諾言的完全違反。實際違約則包括不履行、延遲旅行、不適當履行和其他不完全履行等多種樣態。

4、違約的行為表現不同 預期違約是將來不履行合同的現實危險,可以轉化為實際違約或因違約意思的撤銷而消失。實際違約則是現實的、客觀存在的違約行為。

5、違約的救濟方式不同 因預期違約在一定條件下能夠轉化為實際違約,故而預期違約有其特有的救濟方式,前文已述及。

6、違約者的主觀方面不同明示預期違約表現為一方能夠履行而不願意履行,違約者的主觀狀態只能是故意。默示預期違約表現為兩種情形:

(1)履行不能,即一方當事人客觀上沒有能力履行合同。這一判斷往往是從一些客觀事實推測而得出的,如一方出現資金困難,負債過多難以清償等等。

(2)一方當事人客觀上能夠履行但不打算履行合同。這一判斷往往是從當事人的某些行為推測得出的,如該當事人信譽不佳、部分貨物已轉賣等。因此,默示預期違約中,違約者主觀上可能出於故意,也可能出於過失。

7、救濟措施不同明示預期違約發生後,受害方有權選擇救濟措施:

(1)不接受對方預期違約的表示,待履行期限到來之後,要求對方實際履行。如果屆時對方不實際履行,再按實際違約要求對方承擔責任。

(2)接受對方預期違約的意思表示,立即解除合同,並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而默示預期違約發生後,受害方應首先通知對方,要求其在一個合理的期限內提供將來能夠履行合同的擔保。在必要、合理的情況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而不是立即解除合同。如果對方在收到通知後的一個合理期限內未提供將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證,則默示預期違約轉化為明示預期違約,受害方有權選擇相應的救濟措施。

預期違約行為也是一種常見的合同違約行為,當然,無法履行合同,不願承擔合同中的相關義務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因此,預期違約行為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預期違約行為與實際違約行為存在一定的不同之處,這也是我們甄別兩者的一個重要依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淮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