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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六條對行政複議範圍的規定,“(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因此,行政強制措施能提出複議。《行政複議法》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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