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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監察調查一般多久

行政複議 閱讀(2.62W)

這是一種組織內部的“措施”,不是法律規定的措施。所以時限是根據情況來定的。

接受監察調查一般多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