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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決定書何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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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也就是對已經審理的案件進行再次的審理,如果有公民認為行政主體的一些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就可以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的申請,有關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審理,審理之後就會有一個行政複議決定書,那麼這個行政複議決定書何時成立呢?

行政複議決定書何時成立

一、行政複議決定書何時成立

行政複議決定書自送達至日起生效成立。

二、複議決定書應當包括的內容

1、申請人、被申請人以及第三人的自然狀況,表明所涉及的權利義務主體的情況。

2、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主要說明申請人的意見;被申請人的答覆意見或態度,反映被申請人在此事中的態度,如果未提出意見、提交相關的證據、依據也應當予以說明;第三人的意見。這一部分主要是客觀歸納各方的基本意見,可以進行原則概括。

3、複議機關經過調查、複核、審議最終確認的事實、依據、理由。這一部分是複議機關對事情的客觀認定,必須依據充分的證據,特別是書證。這樣既使各方有不同認識,在能使所依據的事實在客觀上形成一致意見,這樣有利於最後提出解決矛盾或分歧的意見。在這部分中要特別注意對證據、依據的充分反映。

4、複議結論。明確闡述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提出的問題和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成立和正確與否的具體意見。它是複議的最終結果,具有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具體命令或指示的性質。

5、向申請人或第三人交待不服本決定的救濟途徑。按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有的複議決定是不得通過向審判機關起訴尋求司法救濟的,如依照《商標法》及實施細則設立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終局決定,既不能申請複議,也不能提出訴訟的,應當在複議決定書中予以說明;凡是不屬於終局決定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說明申請人或第三人不服本決定應在法律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定訴訟期限有五天、十五天、三十天、六十天等,依具體適用的法律規定直接寫明。

6、行政複議決定書應當加蓋本機關印章。首先印章是公民、法人或者行政機關的印信憑據,確定加蓋的文書內容為印章人或單位的意圖。加蓋機關印章的複議決定體現了該機關的意志,排除了機關個別工作人員或機構的意圖。其次,印章證明了自身的地位,例如,如蓋省勞動廳某處印章的,只能證明該檔案是該處的意見,不能表示該廳也是如此決定;加蓋省政府辦公廳印章的,只能是反映辦公廳的意見,並不能代表省政府的意見,因此內設機構、辦公部門的印章不能用於複議決定書。

本條第三款明確了複議決定書的法律效力。未經發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一旦發出,不論是同時發給各方,還是先發給某一方,立即發生法律效力。按照本款規定,複議決定書不僅是機關的公文,還具有法律效力,這與公文所具有的行政效力有以下不同:

1、該決定書是法律的直接適用,是法律與具體事實經過複議相互結合的結果,有相當一部分是因行政命令、行政職權而發生的,一般說來有相當一部分未與具體事實直接聯絡;

2、該決定書直接確定特定的公民法人的權利義務內容,行政機關的公文則不是直接確定這些權利義務,而是指示或通知另一些機關應當如何實施行政管理,這隻能與公民法人的權利義務形成間接聯絡;

3、複議決定具有強制性,達到某些法定條件時,將成為司法或行政機關依國家強制力強迫各方履行的根據,如過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複議機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公文不具備這種性質。因此,既要把複議決定書納入行政機關公文管理範圍,又不能僅僅將其視為公文對待。

也就是說行政複議決定書何時成立的回答是自送達至日起生效成立,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在收到公民的複議申請之後,應當在兩個月之內作出決定,但是法律上也有一些特殊情況可以可以在兩個月之後延長時間,但是延長的時間不能超過三十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廈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