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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決定書的行政複議如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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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遷決定書的行政複議如何申請?

拆遷決定書的行政複議如何申請?

拆遷決定書的行政複議申請的方式是:向拆遷的部門提起行政複議的申請;部門受理;作出結果。如果行政複議申請不被受理的話,應當在什麼樣的期限之內通知當事人。由於行政複議是對於公民權利的一種保障,也是對於行政部門權力的一種制約,所以在行政複議的過程當中,必須要實施保護公民的權利,應當及時的給予相應的通知。

二、提起行政複議的流程是什麼?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三、撤回行政複議的規定是什麼?

1.申請人要求撤回複議申請,必須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以前提出

因為行政複議決定的作出就意味著行政複議過程的終結,撤回複議申請只有在複議決定作出之前提出,才有實際意義。

2.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應當向複議機關說明理由

一般來說,是否申請行政複議是申請人自己的意願,行政複議機關不應加以干預,只需記錄在案就可以了。但實踐中,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的原因比較複雜,甚至有的包含著非自願的因素。因此,《行政複議法》規定在撤回複議申請時應當向複議機關說明理由。

3.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後,行政複議程式即告終止

也就是說,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複議程式已經結束,而且申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復議申請。

拆遷決定書是由當地的負責拆遷事宜的相關部門負責的,因此當事人如果想要提起行政複議就需要到這個部門提交書面的申請書進行申請。申請行政複議是當事人的一項合法的權利,如果當事人在執行行政複議的期間認為事情已經得到解決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的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