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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條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 閱讀(5.73K)

一、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條件是什麼?

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條件是什麼?

只能適用於稅務行業的行政處罰,稅務行政處罰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以及其他與稅務行政處罰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各類罰款以及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都屬於稅務行政處罰的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罰款額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其他稅務行政處罰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決定。稅務行政處罰的程式,分為簡易程式和一般程式兩種。

1、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適用簡易程式當場處罰。

2、簡易程式之外的其他處罰適用一般程式。在一般程式的告知環節,對於符合法定聽證條件的(對公民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二、處罰的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001年4月30日以前發生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2001年5月1日以後發生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開始之日起計算。

以上就是稅務行政處罰的具體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公民受逃稅或者偷稅漏稅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時,都可以依照稅務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上,可以由稅務機關的工作依據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