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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處罰決定出錯,做出處罰決定的機構依據職權辦理,但現實中難以實現。2,被處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複議或提前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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