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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扣押程式錯誤應該怎樣處理

行政處罰 閱讀(2.44W)

一、行政處罰扣押程式錯誤應該怎樣處理

行政處罰扣押程式錯誤應該怎樣處理

行政處罰扣押程式錯誤,首先要依法應當立案卻未立案。如應立案調查卻適用簡易程式當場處罰;應立案調查卻未立案,但當事人卻繳納了罰款;對應立案調查的違法行為不進行調查。

依法不應當立案卻立案。如明知當事人不存在違法行為卻立案調查;有證據證明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卻未移送,仍立案調查。

立案期間錯誤。如立案日期早於案件來源日期;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和上級機關交辦案件的立案期限超過15個工作日。

行政處罰程式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應遵守的法定程式。依照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既能提高行政處罰的正確性和公正性,也能防止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現象的發生,避免行政執法人員因違法行政被追究責任。規範行政處罰程式,促進依法行政依然是當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下面,筆者將結合個人多年案件核審工作實踐,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執法人員行政處罰中常見的錯誤進行分析,希望對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程式的規範有所裨益。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經營行為涉嫌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可決定是否立案。立案要遵守法定的立案審批程式。非因法定的案件中止事由,立案要在法定期間完成。行政處罰決定書下發之前,只要有證據證明違法事實不成立,就應當予以銷案。

案件調查環節是行政執法人員根據法律賦予的手段或措施,蒐集違法行為的證據,查明違法事實的環節。當事人的行為是否違法,社會危害程度如何,主要依靠案件調查環節獲取的證據來證明。

行政處罰是我國為了管理社會秩序的一種處罰行為,相關的當事人如發生錯誤的處罰時,需要對這類處罰進行相應的立案。相關的辦案部門根據這類情況進行相應的辦理。合法的辦理這類案件,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行政處罰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