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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處罰主體錯誤有什麼?

行政處罰 閱讀(6.98K)

行政處罰,是人民沒有觸犯法律的情況下,可是擾亂社會治安以後,國家機構給予的罰款或者各種形式的處罰,我們的國家中有許多的法律法規是詳細講述行政處罰的,我們生活中也會不斷接觸到行政處罰處罰主體錯誤這樣的情況。

行政處罰處罰主體錯誤有什麼?

一、行政處罰

狹義的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廣義的行政處罰除了包含上述狹義的內容外,也包含企事業單位規定的一些行政人事處罰內容。

相對方對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相對方因違法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在行政處罰中必須提供充分的救濟,才能真正保障相對方的權利。

適用條件限制:

行政處罰適用是指行政主體在認定相對方行為違法的基礎上,依法決定對相對方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和如何科以處罰的活動。

行政處罰的適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政處罰適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違法行為客觀存在。

2.行政處罰適用的主體是享有法定的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

3.行政處罰適用的物件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違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責任能力。

4.行政處罰適用的時效,是指對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還需其違法行為未超過追究時效。

二、行政處罰錯誤,需要進行賠償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法律)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規章)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其上一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菸草專賣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如提問者是屬於違法行為人的情形下,根據上述規定在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當地法制部門申請複議或者自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滿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時,有權向相關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有個前提是當事人必須將認為處罰主體的違法依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一併提交方可。

希望可以對於大家有所幫助,裡面詳細的介紹了什麼是行政處罰,適用條件限制,還有講述了行政處罰錯誤,需不需要進行賠償的問題,我想大家應該已經充分的瞭解到了,有一個全面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