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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措施

行政處罰 閱讀(1.29W)
行政處罰措施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我哥哥被行政處罰了,行政處罰的措施有?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定可知,行政處罰的措施有從輕到重依次包括:(1 )警告;(2)罰: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 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針對前兩種處罰 行政主體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 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如果違法事實確鑿並且有法定依的,執法部門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而其他行政處罰需要經 過調查取證等一般程式後再依法作出處罰決定。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一) 警告;(二) 罰款;(三)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 責令停產停業;(五) 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 行政拘留;(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第三十三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 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 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