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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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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處罰措施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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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①責令停業招生或停辦。指對違反教育法的教育機構予以限制或剝奪招生權或辦學權的處罰形式。該項處罰的法定條件多在教育行政法規中予以規定,如《社會力量辦學條例》中規定了對民辦學校予以該項處罰的條件;《普通高等學校設定暫行條例》中對普通高校的停止招生和停辦處罰的相關內容加以規定;《幼兒園管理條例》中也規定了相應該項處罰的條件。②吊銷辦學許可證。對違反教育法的教育機構予以撤銷,停止其辦學權利的處罰。這是較為嚴厲的處罰形式。需要說明,在教育法中因違反教育法規範予以能力罰的物件不限於教育機構,對招用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的組織或者個人,同樣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③停止或取消頒發證書的資格。指限制或剝奪違法教育機構頒發證書資格的處罰。證書包括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和其他學業證書。依照《學位條例》有關規定,停止或撤銷授予學位的資格,只能由國務院作出決定。教育法中針對自然人的能力罪主要是對違反教育法的受教育者和特定教師及有關工作人員而採取的。針對的受教育者通常是中等以上學校招收的14歲以上的學生。對自然人的能力罰歸納有六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