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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行政處罰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進行抗辯。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受理後,行政處罰決定可以暫停執行。《行政複議法》第六條《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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