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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跑了行政處罰如何進行

行政處罰 閱讀(1.72W)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處罰人跑了不履行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加處罰款、查封財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條,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跑了行政處罰如何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