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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複核怎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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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複核怎麼申請?

行政處罰複核怎麼申請?

依據行政複議法,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的,為複議。

複議多半用在相對人對行政處罰不滿,而複核則不然,多半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且行政機關內部,行政機關之間也採取複核,比如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而檢察機關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可以向上級檢察院申請複核。

比如:第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五)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七)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第七十二條 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向保證人宣佈,並告知其如果對罰款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之日起的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一次。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向犯罪嫌疑人宣讀《沒收保證金決定書》的同時,應當告知其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一次。

二、行政處罰程式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1、簡易程式和一般程式。簡易程式是對違法事實確鑿且有法定依據、處罰較輕的行為,由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簡易程式,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且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違法行為除了按照簡易程式處罰以外,都要依照一般程式給予行政處罰。對一般程式,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2、申辯和聽證程式。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同時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3、辦案人員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人員分開。行政處罰法規定,除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以外,其他行政處罰決定經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決定。同時還規定,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對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處罰結果必須報告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4、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本法規定的當場收繳罰款個別情形外,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5、完善行政機關監督制度。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這是對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監督、檢查的法定要求,對人民群眾的申訴或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複核,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行政機關要及時主動糾正或者由上級行政機關督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予以改正。

在行政處罰的過程中是有簡易程式和一般程式的。簡易的程式是案件在偵破的過程中已經有了確鑿的法律依據,但是沒有特別嚴重的錯誤,此時是可以直接進行處罰決定。而一般程式在給予行政處罰之前要對證據進行收集和整理才能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