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標準可否作為行政處罰依據?
地方標準可以作為行政處罰依據,根據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二、行政處罰的方式有哪些?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行政處罰的主體是行政主體,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依據法定許可權;
(二)行政處罰是針對有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為的行政相對人的制裁;
(三)行政處罰的目的既是為了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對違法者予以懲戒,使其以後不再犯;
(四)行政處罰是對於違反行政法律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相對人的制裁,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四、行政處罰的流程是什麼?
(1)立案。
(2)調查取證。
(3)說明理由並告知權利。
(4)聽取當事人陳述與申辯。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綜上所述,各地方人民政府是可以在法定範圍內設定行政處罰的,所以,司法實踐中有些行政違法行為,具體的處罰標準都是以地方人民政府的規定為準的。像高空拋物行為,有些地方人民政府對這種違法行為規定的就有相應的治安處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