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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程式規定

行政處罰 閱讀(1.66W)

查封扣押程式規定主要是:行政機關負責人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物品需要實施查封、扣押的進行批准;工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場交付行政相對人查封、扣押決定書;對查封、扣押的財物,行政機關進行妥善保管;查封期限屆滿後,行政機關逾期未作決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視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物品,行政相對人有權要求退還。
《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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