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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決定書的格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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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決定書的格式是什麼

查封扣押決定書的格式是什麼

文號

當事人:

地址:

經查,你(單位) 行為涉嫌違反 的規定,根據 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涉案物品予以扣押,詳見物品清單;對你(單位)下列場所、設施予以查封:

本機關將於30日(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期限)內對上述被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財物作出處理決定。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或    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簽收: 衛生行政機關名稱並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備註:本決定書一式二聯,第一聯留存執法案卷,第二聯交當事人。

在我國大陸,理論界一般認為,查封與扣押是有區別的。如:“查封,是對不動產或者體積較大且難以移動的財產加貼封條,原地封存,不準被執行人移動或者處分的一種限制性措施”,“扣押,是對體積較小,或者雖然體積較大,但易於移動的財產予以扣留,運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場所予以保管,使被執行人不能佔有、使用和處分的限制性措施”。 此外,還有凍結,即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資產、債權所採取的強制措施。可見,按照我國大陸學者的觀點,查封、扣押和凍結是不同的概念,查封與扣押的區別主要是標的物的位置是否移動,查封的財產一般仍留在原地(即通常所說的就地查封),而扣押的財產一般要轉移地點(也稱為異地扣押)。但是,在我國實踐中,也有將這兩種執行措施混用的情況。如對於車輛、機器裝置採取的不貼封條、允許使用、禁止處分的措施稱為“活封”或“活釦”,兩者並無區別。甚至對銀行賬戶的凍結也稱為查封,這在當事人方面尤其如此。而在海事案件中涉及對船舶採取禁止移動的執行措施時,實際上只稱為“扣押”,沒有查封的說法。

在法律意義上來說查封以及扣押對於當事人的利益都會造成一定的影響,所以自己應該積極的瞭解有關的法律規定,這樣就會有效的維護自己的利益,所以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利益維護有著重要的法律保障,這樣就會減少當事人的利益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