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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判決下來了 | 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閱讀(1.78W)
交通肇事判決下來了 又行政處罰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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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判決下來了又行政處罰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和第一百零一條對於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行為規定了不同的處罰,分別適用於以下不同的情形:1、對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3、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並且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因此第三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成為適用不同處罰的關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本起事故中,並未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遠遠低於刑法所規定的數額。因此第三人並未構成犯罪,不適用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故被告對第三人的處罰適用法律正確,並無不當。因此,一審法院判決維持了被告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審宣判後,三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現判決發生了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