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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凍結的解除有幾類情況?

行政處罰 閱讀(1.66W)

行政處罰是對違反行政規範的公民或其他組織進行的行政處罰的決定。是對觸犯法則規定人的一種懲戒。有些行政處罰會對財產等採取凍結。那麼,行政處罰凍結的解除有幾類情況?行政出發的執行方式是什麼呢?小編收集了相關資料,供您參考。

行政處罰凍結的解除有幾類情況?

一、行政處罰凍結的解除有幾類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二、行政處罰執行的方式

(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徼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的,當事人有權拒絕徼納罰款。

(二)執法人員當場收徼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人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徼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三)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四)除依法應當予以銷燬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五)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三、行政處罰執行程式

行政處罰執行程式有三個主要內容:

一是罰款決定機關與收繳罰款機構相分離的制度,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能自行收繳罰款,而由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將收繳的罰款,直接上繳國庫。這一制度也有例外,在存在以下情況時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二是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對於收繳的罰款必須全部上交財政,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返還這些款項的全部或部分。

三是強制執行,為確保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對在法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採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通過資料的收集和彙總,以上就是對“行政處罰凍結的解除有幾類情況?行政出發的執行方式是什麼呢?”這一問題的詳細解答。通過閱讀,只要滿足行政處罰解除的情況,就會結束相關凍結。如果您對行政處罰或者解除凍結有其他疑問,可以諮詢本站律師,儘快解決您自身的法律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