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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行政處罰什麼情況下才有?

行政處罰 閱讀(3.22W)

一、精神病人的行政處罰什麼情況下才有

精神病人的行政處罰什麼情況下才有?

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根據這一規定,對於精神病人的違反行政管理的行為,只有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處於精神病狀態才不受行政處罰。如果患有精神病的人在實施行政違法行為時精神正常,沒有失去意志能力,仍然要給以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刑法》第18條規定的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精神病人發病時的犯罪,才不負刑事責任,“法定程式”是指具有法定資質的精神病鑑定部門,受司法機關、社會團體或犯罪人家屬、監護人授權委託的代理人、辯護人委託,依照具體規定和程式鑑定並作出結論。由委託人提供經司法機關核實確認後,作為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據。對此需說明這並非是唯一依據。享有裁判權的人民法院仍須依法結合案件事實、證據、情節進行綜合評判。

在偵查、起訴、審判程式中,經常遇到有不少精神病人的家屬、監護人、以犯罪人是精神病患者、曾患有精神病、曾有患病家族史、曾懷疑或醫治過為由,要求鄉村、街道及社會團體和鄰居出證證明犯罪人犯罪時患精神病,以圖從輕、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這裡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未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證明,因無法律效力而不應採納,對此類精神病人的犯罪,仍應依法判處。

二、刑法規定

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正確適用該條規定應具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1、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

2、精神病人犯罪時必須是正處於發病時;

3、完全喪失辨認或者自控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對鑑定確認的精神病鑑定結論,人民法院仍須依照刑事訴訟法證據規則進行審查,作出正確的判斷,確認採信與否。核心是查證精神病人犯罪時是否處於發病期間以及是否完全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就要對案件通過審判進行全面綜合評判。

刑法總則第18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具體司法實踐中正確理解和應當把握的仍是精神病人犯罪構成的要件,其中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可以理解為部分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這是適用本法條的主要條件之一。對此類精神病人的犯罪,在處罰規定上的主旨是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規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是“可以”而不是“應當”的限制性規定,也就意味著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是應具備前提條件的。

刑法第18條第二款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應全面理解為對間歇性精神病人在未發病時的處罰有兩層含義,其一是與正常人並無差別;其二法律明文規定的可以酌情從輕、減輕處罰。根據當前精神病患者比例多為或多或少醫治過的客觀實際情況,間歇性精神病人的比例在精神病人患者中佔相當大的比例。

根據我國刑法第18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理解為對精神病人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不負刑事責任的,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進行醫療。

精神病人在犯罪期間在主觀意識上是不能與正常人相比較的,因此不具有間歇性的精神病人是不會受到行政處罰的。同時,精神患者的家屬在日常的照料也應當關注精神病人的心理變化情況,對其適當的關愛,減輕病情,促進緩慢改善。對於犯罪,法律是不容忽視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