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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一般由誰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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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一般由誰來執行?

行政處罰一般由誰來執行

《行政處罰法》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有以下三類:

1、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具有行政處罰權必須由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必須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有權按授權的範圍實施行政行為併成為適格被告。但被授權的組織必須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

3、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受委託的組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業務的正式工作人員;

(三)具備必要的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的條件。

二、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

行政強制執行也是一項重要的行政行為,它是指國家行政主體為了保證行政管理活動的正常 進行,對不履行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科以行政義務 的相對方依法採取各種強制手段,以迫使其執行行政處理決定或履行行政義務的行為。

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執行都是具體行政行為,二者有著某種承接關係,但二者仍有明顯的區別:

①性質不同。行政處罰是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為的一種制裁,而行政強制執行不是制 裁,不以設定某種新的義務為宗旨,本質上屬於執行行為,在相對方開始履行或應允履行行 政處理決定或義務時,強制執行措施即應停止。

②目的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是為了促使被強制人履行法定義務,而行政處罰的主要 目的是為了懲戒行政違法行為。

③實施的機關不盡相同。行政強制執行除由行政機關實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機關 的申請而實施;而行政處罰只能由行政機關或法定組織實施。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了以下七種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產;

4、責令停產停業;處罰;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除以上三種類型以外,其他任何單位都是沒有資格向我國公民作出行政處罰的,因為行政處罰的整個執行程式都有著非常嚴明的要求,包括工作人員自身也需要出具工作證的,可是行政處罰作為我國行政機關執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方法,一般也很少有其他的單位去冒充工作人員執行行政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