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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罰沒款收繳管理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行政處罰 閱讀(1.81W)

一、貴州省罰沒款收繳管理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貴州省罰沒款收繳管理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第一條 為加強對罰沒財物的監督管理,防止國家財產損失,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罰沒財物的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罰沒財物是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管理職責的組織,以及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委託的組織(以下統稱執法機關)依法收繳的罰款、罰金,沒收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物品等違法所得以及非法財物。

本辦法所稱的罰沒收入是指依法收繳的罰款、罰金及孳息,處置沒收的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取得的款項及孳息。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罰沒財物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罰沒財物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條 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罰沒財物交接、保管、處置等制度,並抄送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截留、挪用、借用、調換、侵佔、私分或者擅自處理罰沒財物。

第六條 罰沒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執法機關應當將罰沒收入全額上繳財政;財政部門應當對執法機關業務經費按照規定予以保障,經費安排不得與執法機關上繳的罰沒收入掛鉤。

執法機關不得向被罰沒財物的單位和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第七條 執法機關依法收繳罰款、罰金,沒收現金,應當按照規定出具財政票據;沒收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物品等違法所得以及非法財物,應當按照規定出具合法憑據。不按照規定出具的,被罰沒財物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第八條 執法機關應當按照收繳和保管分離的原則,對沒收的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物品等違法所得以及非法財物採取以下方式保管:

(一)執法機關有儲存場所的,由執法機關自行保管;

(二)不具備自行保管條件的,委託具備條件的第三方保管;

(三)不具備自行保管條件、委託條件或者不宜委託的,採取租用倉庫、就地封存等方式保管。

第九條 執法機關應當將沒收的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物品等違法所得以及非法財物,自沒收之日起90日內集中處置,並將處置情況報送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十條 執法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置罰沒財物:

(一)一般物品,按照規定組織拍賣或者公開委託銷售單位變價處理,處理前應當經具有法定價格評估資質的機構評估;

(二)鮮活、易腐爛等不易儲存的物品,或者價值較小且不能按照第一項規定處置的物品,由執法機關按質論價及時處理;

(三)外幣、金銀、有價證券等物品,按照規定交由專管機關或者專營企業收兌或者收購;

(四)文物、古生物化石,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按照規定移交給相關職能部門;

(五)違禁品、無使用價值的物品,由執法機關按照規定組織銷燬,需要特殊處理的移交國家指定機構處理;

(六)對人身、財產安全和環境不構成危害的假冒偽造物品,有使用或者回收利用價值的,經過相應技術處理後,移交有關部門用於公共管理或者公益事業。

不能按照前款規定方式處置的,執法機關應當會商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處置方式。

第十一條 執法機關處置第十條第一項的罰沒財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一)單件罰沒財物評估價10萬元以上的;

(二)同批次處置罰沒財物評估總價50萬元以上的。

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處置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並可以派人到現場監督。

第十二條 處置可能引發市場波動、影響公共利益等的罰沒財物,由執法機關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稽核,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有償或者無償劃撥、調撥給有關單位用於公共管理或者公益事業。

第十三條 執法機關應當在4日內將罰沒收入上繳財政。

第十四條 對錯判、錯罰的財物,採取以下方式退還當事人:

(一)尚未繳入財政的款項,執法機關應當在5日內退還;

(二)尚未處理的物品,執法機關應當在10日內退還;

(三)已上繳財政的款項,執法機關應當在5日內向財政部門提出退庫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執法機關退庫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退庫;執法機關收到退庫款項之日起3日內退還當事人。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罰沒財物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查處,併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六條 依法處理的罰沒財物,需要辦理入戶、過戶、登記手續的,執法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相關登記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七條 執法機關應當每半年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送罰沒財物報表,每年向社會公佈罰沒財物處置情況。

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佈本級罰沒收入情況。

第十八條 執法機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罰沒財物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或者追償。

第十九條 無主財物經執法機關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罰沒款其實包含了兩重含義,罰款屬於國家財政收入,但沒收的這些非法所得,有一部分可能就得返還給受害者,還有一部分當地執法機關有權利直接予以銷燬。在執法過程當中對於所收繳的這些罰沒款,都應該清清楚楚的記錄在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