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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沒款當場收繳規定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處罰 閱讀(1.61W)

一、罰沒款當場收繳規定的情形有哪些?

罰沒款當場收繳規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此外,考慮到我國幅員遼闊,地形複雜,有些違法當事人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實存在一定的困難,《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八條又對因特殊情況而當場收繳罰款的情形作了規定:“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二、當場處罰程式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4條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1、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2、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3、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4、執法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三、行政機關違法罰款不交的後果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行政處罰因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1、法定原則,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行為中的集中體現。

2、三公原則: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3、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行為不再罰原則應在四個層面上運作。

(1)一行為不再理。

(2)一行為不再罰。

(3)一行為不再同種罰。

(4)一行為不得兩次以上罰款。

4、結合教育原則

行政處罰是法律制裁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僅僅是一種制裁,它兼有懲戒與教育的雙重功能。處罰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過處罰達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的適用中應當始終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和普通公民相比在法律地位上都完全是平等的,我們敬畏工作人員的執法權,但為了防止被一些別有心機的人所利用,一方面是工作人員就要自覺主動地依法職權,另一方面普通民眾也不要害怕對方的身份就不敢提出某些正當的要求,當場收繳罰沒款也需依法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