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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履行方式包括哪些?

行政處罰 閱讀(2.07W)

一、行政拘留履行方式包括哪些?

行政拘留履行方式包括哪些?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特徵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的物件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執行處罰機關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享有行政處罰權、能夠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行政機關。

2、必須具有外部管理職能。

3、必須取得特定的行政處罰權。

4、必須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實施。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式是什麼?

一般程式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式。一般程式適用於處罰較重或情節複雜的案件以及當事人對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一般程式的具體內容有: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在日常生活當中,公民如果存在著一些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那麼就需要受到行政法律的制裁,最經常可以看到的行政制裁,也就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相對於其他的方式來說可能更為嚴厲一點,因為畢竟限制了人生自由,對人們具有一定威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