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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包括什麼?

行政訴訟 閱讀(8.21K)

一、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包括什麼?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包括什麼?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

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3、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二)執行罰

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

(三)直接強制

直接強制,是指在採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採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

直接強制是一種實力較強的強制方式,因此其運用在不違背現行立法規定之外,還必須堅持一定的合理度。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包括哪些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行政強制法》

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第十三條 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

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我國的行政呢過法律法規也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的法規制度之一,行政機關的行為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行政行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