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醉駕>

醉駕開完庭判決書沒下來行政處罰要先處理嗎?

醉駕 閱讀(2.81W)

醉駕開完庭判決書沒下來行政處罰要先處理嗎?

一、醉駕開完庭判決書沒下來行政處罰要先處理嗎?

必須要先對行政處罰進行處理,而後再涉及到司法判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根據被害人等的申請或檢察機關的提起,對由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進行合併審理的訴訟活動。附帶民事訴訟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審結,則應單獨作為民事案件審理。一般情況下附帶民事訴訟應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但有時為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延遲,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二、成立條件

根據有關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訴訟已經成立。附帶民事訴訟是由刑事訴訟所追究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追究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為前提,如果刑事訴訟不成立,附帶民事訴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被害人就應當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外,如果刑事訴訟程式尚未啟動,或者刑事訴訟程式已經結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被害人遭受的必須是物質損失。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根據中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均限定為物質方面的損失。但法律在不同場合表述又有所不同。刑事訴訟法第77第1款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用的是“物質損失”;同條第2款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用的是“財產損失”;刑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用的是“經濟損失”。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理解為在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問題上,物質損失、財產損失、經濟損失三詞同義,邏輯上屬於同一概念。儘管在其他場合,三者的內涵並不完全相同。

醉駕行為發生後,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和認定,但由於醉駕行為是涉及到刑事責任的,所以必須要進行司法判決處理,但涉及到醉駕造成的人員傷亡情況,必須要在合法的判罰後進行認定,並對民事賠償責任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