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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解釋具體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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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解釋具體是怎樣的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解釋具體是怎樣的

第三十一條【告知程式】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本條是對告知程式的規定。 告知程式是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式。“告知”,對於當事人來說,是其法定的權利;而對於行政機關來說,則是其法定的義務。實施行政處罰,無論是適用簡易程式,還是適用一般程式,如果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式即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就違反了本法規定。行政機關履行告知義務,必須是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這是保障當事人享有的告知權利的需要。如果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後才予以告知,則屬於違反了法定程式。告知的內容包括:告知當事人其違法事實、對其給予行政處罰的理由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告知當事人其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申請複議、提起訴訟、請求行政賠償等權利。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已明確規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行政處罰法列舉規定了六類行政處罰,並規定了其他行政處罰種類的規定辦法。這六類處罰不是按照單一標準劃分的,也沒有窮盡性質。這種規定的主要根據,是它們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影響程度,對行政管理秩序的保護作用,便於劃分不同國家機關對各種行政處罰的設定許可權。這六類行政處罰分別是:

1、警告。它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做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說,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範圍;對被處罰人來說,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罰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罰人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糾正違法行為並不再繼續違法。

2、罰款。它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於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佔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佔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它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列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它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准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檔案,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它是治安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行政處罰一般是情節不嚴重的,主要是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情況下,只要認真改過接受處罰就可以了。國家處罰的形式有行政處罰、治安處罰和刑事處罰。不管哪一種處罰都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對處罰不服氣的可以直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