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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和三十二條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 閱讀(2.57W)

一、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和三十二條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和三十二條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和三十二條規定是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二、其他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告知程式是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式。“告知”,對於當事人來說,是其法定的權利;而對於行政機關來說,則是其法定的義務。實施行政處罰,無論是適用簡易程式,還是適用一般程式,如果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式即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就違反了本法規定。

告知的內容包括:告知當事人其違法事實、對其給予行政處罰的理由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告知當事人其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申請複議、提起訴訟、請求行政賠償等權利。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已明確規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

陳述,是指當事人表明自己的意見和看法,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證據。申辯,是指當事人進行解釋、辯解,反駁對自己不利的意見和證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過程中,無論是適用簡易程式,還是適用一般程式,當事人都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日常經常可以遇到有一些人員,他們在被進行一些行政處罰的時候,並不知道自己違反了哪一條法律規定,也不知道如何來進行申辯,如果這其中確實存在著一些誤會的話,那麼就沒有辦法得到權利的保障。所以法律當中規定必須要及時的告知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