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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實施前,原則上只有公安,國安,海關,工商,稅務,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強制執行權,但目前行政強制法把這個範圍抽象擴大了,有兩種情況:1、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的強制拆除。2、符合特定條件時對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當出現上述兩種情況,並且符合一定條件時,廣泛的行政機關都有自行強制執行權,比如交通局拍賣扣押車輛抵繳罰款,國土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等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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