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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的行政處罰權的解釋包括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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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關的行政處罰權的解釋包括什麼內容?

報關的行政處罰權的解釋包括什麼內容?

海關行政處罰是指海關根據法律授予的行政處罰權力,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海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走私行為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

海關是對出入國境的一切商品和物品進行監督、檢查並照章徵收關稅的國家機關。那麼對於違法行為但又不觸及到刑法的違法行為,海關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海關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制裁行為,是通過對違反海關法的當事人財產、能力或精神聲譽予以一定的剝奪或者限制以達到規範進出境秩序、保護我國的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目的。注意:海關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不同、海關行政處罰不能代替刑事處罰。

二、海關行政處罰的範圍

(一)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走私行為。

1、走私行為。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走私行為是指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包括:

未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准,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

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賬冊、電子資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出境的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1、違反國家進出口管理規定,進出口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的;

2、違反國家進出口管理規定,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或屬於自動進出口許可管理的貨物,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向海關申報時不能提交許可證件的;

3、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專案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

海關行政處罰性質是一種行政制裁行為。我們應該與行政強制措施加以區分。現代行政法治要求,“有處罰即有救濟”,“無救濟即無處罰”,行為人受到處罰,同時應具有救濟手段。不是所有的行政機關都有行政處罰權,哪些行政機關有行政處罰權,由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