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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違約金法律規定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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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所以,借款合同屬於合同中一類合同型別,法律上是允許約定違約責任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本身就是一種違約條款,逾期利息即是違約金。所以違約金是可以以事先確定具體數額的形式約定,當然也可以以逾期利息形式出現,因為國家法律法規對於以確定數額的方式支付違約金並無禁止性規定,按照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該種方式法律上是不限制的。

借款合同的違約金法律規定包括什麼?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民間借貸是否可以約定違約金,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規定。對於雙方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法院在審理中是否應當認定其效力,存在兩種相反的觀點。持肯定意見的認為,法律並未明確禁止在借貸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那麼就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疇,應當承認其法律效力。持否定意見的則認為,法律的規定限定了借貸合同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僅為支付逾期利息,而且借貸合同的標的物為貨幣本身,因此,出借人的損失只能是利息損失。

實踐中,多數法院也對借款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效力予以承認。因此,在民間借貸合同中,應當允許當事人就逾期還款約定違約金,作為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按此規定,法院對違約金數額的調整是以當事人的請求為前提的。

一般情況下,出於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法院對違約金的數額不宜主動調整,但民間借貸合同卻另當別論。民間借貸合同是一類較為特殊的合同,其標的物是貨幣本身,直接影響到資本市場的穩定,屬於國家嚴格控制的領域。因此,為了防止高利貸現象,規範民間借貸行為,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4倍。如果允許當事人任意約定違約金,而法院無權予以調整的話,當事人很容易通過約定違約金來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這無疑會為變相高利貸提供合法外衣。

對於借款合同違約金的法律規定的相關內容,法律是沒有特別的規定的,但是法院會根據當事人雙方簽訂合同的意願以及合同內容是否合法來判定,因此,可能會存在簽訂的借貸合同的相關內容可能是不合法的,如果設立的違約金的金額過低就達不到約束雙方的行為的作用,如果金額過高的話,是可以申請調解到一定的合理的範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