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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稅罪數額巨大標準

刑法修正案出臺後、新的司法解釋出來之前,逃稅數額、逃稅數額佔應納數額百分比、以及“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標準等,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執行

逃稅罪數額巨大標準

一、偷稅數額是指在確定的納稅期間,不繳或者少繳各稅種稅款的總額

二、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比:

1、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是指一個納稅年度中的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納稅年度應納稅總額的比例;

2、不按納稅年度確定納稅期的其他納稅人,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行為人最後一次偷稅行為發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年納稅總額的比例確定;

3、納稅義務存續期間不足一個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各稅種偷稅總額與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期間應當繳納稅款總額的比例確定;

4、偷稅行為跨越若干個納稅年度,只要其中一個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及百分比達到刑法第201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即構成偷稅罪各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應當累計計算,偷稅百分比應當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確定

三、“數額較大”,是指1萬元以上

四、“數額巨大”,原刑法第201條規定為10萬元;《解釋》沒有明確規定

【提示】

納稅人成立逃稅罪的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納稅欺詐行為達到“數額+比例”定罪模式即數額與比例都要滿足。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逃稅罪】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