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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案件審理程式

單位犯罪案件審理程式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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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案件審理程式

(一)人民法院受理單位犯罪案件,除依照第一審公訴案件程式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外,還應當審查起訴書中是否列明被告單位的名稱、住所地,以及代表被告單位出庭的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通訊處。
(二)代表被告單位出庭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應當由單位的其他負責人作位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
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與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