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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異地審理程式

基層人民法院對於認為案情重大、複雜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應當經合議庭報請院長決定後,在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移送申請十日內作出決定。中級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該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基層人民法院接到上級人民法院同意移送決定書後,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並將起訴材料退回同級人民檢察院。
異地審理,是為了有效排除、預防審判干擾的一種有效司法制度安排。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確要求各地法院根據個案具體情況,採取異地審理的做法。異地管轄案件都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異地審理最大程度防止了地方權力妨礙審判的獨立性和公正性,有效排除了案件查處中的各種干擾和阻力,也有效消除了一部分社會公眾對審判工作的擔憂和誤解,是很有效的司法模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刑事案件異地審理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