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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多久宣判

無論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都沒有規定開庭後多久宣判,只是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院審理後多久宣判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