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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的遺體一般怎麼處理

死刑犯的遺體一般由執行機關通知其家屬領取。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執行死刑後,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一)對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託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複製附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抄送有關機關;
(二)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骨灰;沒有火化條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領取屍體;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並要求有關單位出具處理情況的說明;對罪犯骨灰或者屍體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三)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後,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式和時限,根據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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